220万的房子,70万成交。
老人是躺在担架上、被救护车送着去过户的。
买家连门都没进过。
法院一句话定了性:这不算自愿,合同撤销。
今天王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,合同为什么可以撤销。
据上海虹口法院公布、新民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。
上海虹口区,一对年近八旬的老夫妻,张女士和李先生。
女儿常年在国外,李先生患阿尔茨海默症,精神残疾二级。
家里,全靠张女士一个人撑着。
2025年,张女士确诊恶性肿瘤,卧床不起。
做中介的何某、金某等人,得知了这个情况。
他们开始频繁登门,送饭,嘘寒问暖。
然后,劝老人卖房养老。
5月14日,张女士再次住院,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。
半个月后的6月2日,李先生代卧病的妻子,跟中介的前同事吴某签了合同。
70万,卖掉虹口区一套正在出租的房产。
第二天过户,张女士坐着救护车去,全程躺在担架床上接受询问。
这套房,税务核定的计税价,220万有余。
过户后不到一周,两位老人被送去苏州一家养老院。
入住次日凌晨,张女士去世。
养老院联系不上家属,又听说低价卖房的事,觉得不对劲,报了警。
女儿连夜回国,和老父亲一起,把买方告上法庭。
法庭上,吴某说自己不知情,是老人自愿的。
法院不这么看。
《民法典》第151条规定,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,致使交易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。
大意是:趁人之危压出来的价,法律不认。
法院拆得很细:吴某自己干过中介,最懂房价;他连房都没进过,两天就把交易办完;还设计成先过户、后付款。
70万对220万,明显不对等。
主客观两条线,都指向一个词:故意利用。
还有人说,签合同的只有张女士,女儿凭什么起诉?
法院讲清楚了: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,李先生作为共有人,有权主张撤销。
那中介呢?
《民法典》第962条规定,中介人要就订约事项如实报告;故意隐瞒重要事实、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,不得请求报酬,还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说白了,中介是替委托人跑腿的,不是替对面砍价的。
何某等人以"照料"接近老人,又牵线给前同事低价接手,这中间有没有隐瞒真实房价、有没有尽到如实报告的义务,是很值得追问的一笔账。
本案公开判决处理的是买方,对中介的责任未见公开认定。
最后,依据第157条,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,吴某赔偿相关损失。
判决已经生效。
那碗一碗一碗送上门的饭,最后变成了撬开房门的钥匙。
家里的老人,值得我们多一通电话、多一次回家。
大额合同落笔之前,先给子女、给律师打个电话,别让"关心"替你做决定。
法律给善良留了撤销权,但时间不等人。
王律师每天会持续分享真实案件法律解读,欢迎关注。





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,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
共0条评论